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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王庆学与常国军、刘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学,常国军,刘立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王庆学被告常国军被告刘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学与被告常国军、刘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学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学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