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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初字第3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3109号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邵珠钦,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4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廷珍,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环球国际商业楼**。负责人江山,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兆军,男,1982年7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7元减半收取3262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孟 波审 判 员  孙晓梅人民陪审员  王士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俊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