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0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俊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247-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萍,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俊鹏。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俊鹏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9月13日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损失103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俊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3年8月5日,被执行人王俊鹏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款项三个月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王俊鹏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郑继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