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4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魏雄斌与杨建胜、魏明芹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雄斌,杨建胜,魏明芹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4539号原告魏雄斌,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忠,福建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建胜,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魏明芹,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雄斌与被告杨建胜、魏明芹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雄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魏雄斌负担。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