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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4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魏雄斌与杨建胜、魏明芹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雄斌,杨建胜,魏明芹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4539号原告魏雄斌,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忠,福建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建胜,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魏明芹,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雄斌与被告杨建胜、魏明芹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雄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魏雄斌负担。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