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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邵某某,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