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迟田禾与迟荣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田禾,迟荣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306号原告迟田禾,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迟荣吉(系原告父亲),男,无固定职业。被告迟荣团,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林华,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迟田禾与被告迟荣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田禾及委托代理人迟荣吉与被告迟荣团及委托代理人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迟田禾诉称,被告系我的舅舅。2010年11月20日,我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26号金象泰温馨花园4号楼13层1304号房屋一处,2011年3月6日,我与开发商山东金象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我依约按时支付房款、贷款。因我住宿舍,考虑安全问题,我将购房合同、收款收据等文书暂放在被告家里。2012年8月20日,被告与其子持我的以上文书冒领了我的房屋钥匙、对讲机等,我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我1.金象泰温馨家园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迟田禾身份证复印件1份、山东金象泰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原件1份和2011年3月31日银行贷款交款的收据原件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住户手册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装修管理规定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份、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26号金象泰温馨花园4号楼13层1304室房屋钥匙14把、对讲机1个、门上猫眼1个;2.赔偿非法占用上述物品给我造成的损失9000元(2012年8月20日被告之子将我钥匙拿走影响我居住和装修造成的损失)。被告迟荣团辩称,原告系我的外甥,自2007年7月起,原告长期居住在我家,我对其疼爱有加。2010年底,我与原告及其父母商量决定购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26号金象泰温馨花园4号楼13层1304号房屋,房产证办在原告名下,因原告买房时还是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该房首付款我借给原告78426元,余款由我帮助原告办理了贷款事宜,还替原告缴纳了几个月的贷款。原告所诉购房文书等放在我家里不正确,2012年8月,物业公司通知我带原告身份证、购房合同等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原告和其母亲也在场,因原告没带钱,由我代替交纳了一年的物业费,并验收了房屋,代领了钥匙等。当天回到我家对账,对完账后,原告拒绝签字,我将购房合同、收款收据等文书给了原告。自2012年8月21日,我验收接收房屋起,我从没使用该房屋,故原告要求我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原告预购了山东金象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只楚路26号开发的商品房,原告缴纳首付款156853元,山东金象泰置业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其中部分钱是借被告。2011年3月6日,原告与山东金象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26号金象泰温馨花园4号楼13层1304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8.08平方米,首付款156853元,余款360000元于2011年4月6日前用按揭贷款支付。2011年3月31日,原告在中国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中国银行直接将贷款360000元支付给山东金象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象泰置业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因原告系被告的外甥,原告时常到被告家居住,原告的购房合同、收据等都寄放在被告家中,2012年3月12日晚,原告因病出院后在被告家居住,2012年3月13日,原告母亲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及其母亲赶出家门,原告的购房合同等文书原件落在被告家中。2012年8月21日,被告接到金象泰.温馨家园物业服务中心电话验收房屋,遂持原告的入伙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房款余款付款收据原件到金象泰.温馨家园物业服务中心验收了房屋,并代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领取了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住户手册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装修管理规定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份、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26号金象泰温馨花园4号楼13层1304室房屋钥匙14把、对讲机1个、门上猫眼1个,同时缴纳了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20日止的物业费1311元。后原告多次索要上述购房合同、收款收据等文书原件,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状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1.金象泰温馨家园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迟田禾身份证复印件1份、山东金象泰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原件1份和2011年3月31日银行贷款交款的收据原件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住户手册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装修管理规定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份、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26号金象泰温馨花园4号楼13层1304室房屋钥匙14把、对讲机1个、门上猫眼1个;2.赔偿非法占用上述物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000元(2012年8月20日被告之子将原告钥匙拿走影响原告居住和装修造成的损失)。被告认可确实是被告持原告购房合同、收款收据等原件到金象泰.温馨家园物业服务中心领取了房屋钥匙等上述文书等,但领取钥匙当天,被告和原告母亲回到被告家里对账未果后,被告将所有上述文书原件等给了原告及其母亲。对此辩解,被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证据。现被告要求原告偿还首付款时的借款78426元、被告垫付的四个月的贷款、偿付被告交纳的物业费1311元。原告只认可被告为其垫付了4个月的贷款,但称首付款借款70000元系其母亲所借,因被告还欠其母亲款项,故不能全额偿还,另外被告领取钥匙后至今不交付给原告,致使原告不能入住,故不同意给付被告物业费1311元。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协议不成。上述事实,有银行卡、还贷明细、金象泰.温馨家园物业服务中心调查笔录等,还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均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法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本案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26号金象泰温馨花园4号楼13层1304号房屋系原告购买的房产,房屋的相关手续、证件系原告所有,原告对自己的财产有使用支配的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房屋钥匙及购房合同等所有文书、证件的请求,与法相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领取钥匙等回家后将原告所诉文书等全部交付给了原告及其母亲,因其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借款和垫付的贷款、物业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处理。原告所诉其他损失,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迟荣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迟田禾金象泰温馨家园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迟田禾身份证复印件1份、山东金象泰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原件1份和2011年3月31日银行贷款交款的收据原件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住户手册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装修管理规定1份、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1份、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1份、山东金象泰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份;二、限被告迟荣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迟田禾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26号金象泰温馨花园4号楼13层1304室房屋钥匙14把、对讲机1个、门上猫眼1个;三、驳回原告迟田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迟荣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 文 华人民陪审员 夏 德 忠人民陪审员 夏 德 家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秀婷(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