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88号原告孙X,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X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X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志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