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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闫力明与张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力明,张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闫力明。被告张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力明诉被告张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力明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伟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