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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安旭龙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旭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801号罪犯安旭龙,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09)塘刑初字第583号判决,以被告人安旭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447799.9元。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8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旭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2447799.9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一    虹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