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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瑶与杜淑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瑶,杜淑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2166号原告王瑶。委托代理人李尚荣,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瑶诉被告杜淑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瑶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