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敏诉被告曹明龙、郑泽萍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曹明龙,郑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437号原告:吴敏。委托代理人:尹学林,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明龙。被告:郑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诉被告曹明龙、郑泽萍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吴敏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吴敏承担。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张 智审 判 员 王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