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梁洋洋与党攀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洋洋,党攀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15号原告梁洋洋,女,汉族,农民。被告党攀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洋洋诉被告党攀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洋洋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洋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洋洋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惠磊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