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3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文泉与王彤、杨颖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泉,王彤,杨颖静,天津通朗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364-2号原告黄文泉。被告王彤。被告杨颖静。被告天津通朗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九园工业园2号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泉与被告王彤、杨颖静、天津通朗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泉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