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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阮何丰与宣汉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何丰,宣汉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阮何丰。委托代理人:王利木。被告:宣汉通。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何丰与被告宣汉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宣汉通对原告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