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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8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新兴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兴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晶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8664号原告北京新兴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法定代表人刘建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晶,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新民(宋晶之父),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北京市铁路公安局警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兴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新兴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