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赵其慷与邱旭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慷,邱旭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928号原告:赵其慷。被告:邱旭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慷诉被告邱旭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其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赵其慷负担。代理审判长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