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圣守娥与陈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圣守娥,陈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649号申请执行人:圣守娥,女,1969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克军,男,1970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圣守娥与被执行人陈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陈克军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2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俐琴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杜志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