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城法立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佛山市尚古陶瓷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尚古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立保字第22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梁炳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柯锦盛、李静怡。被申请人佛山市尚古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博大道22座之一第一层(编号为1-7-1A01)。法定代表人何伟成。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19日依据其作出的佛禅人社行处字(2013)第12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佛山市尚古陶瓷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何伟成,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博大道22座之一第一层(编号为1-7-1A01)。被申请人拖欠了黄臣毅、高志刚等33名员工2013年4月、5月份工资共188233.7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了佛禅人社行处告字(2013)第12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但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两日内足额支付黄臣毅、高志刚等33名员工2013年4月、5月份工资共188233.70元(具体人员名单和工资金额详见《佛山市尚古陶瓷有限公司2013年4、5月份工资表》)。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有效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尚古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8233.7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应东审 判 员  陈青兰人民陪审员  陈惠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桂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