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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373号原告冯某某,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清涧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榆林市清涧县。被告白某某,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冯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冯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常 勇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人民陪审员  尹桂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