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373号原告冯某某,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清涧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榆林市清涧县。被告白某某,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冯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冯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常 勇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人民陪审员 尹桂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