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姜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82号申请人姜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宁某某,男,汉族。申请人姜某与被执行人宁某某离婚一案,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7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宁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某某在你行存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长青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82号申请人姜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宁某某,男,汉族。申请人姜某与被执行人宁某某离婚一案,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7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宁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冻结了宁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的存款,冻结期满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执字第0008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韩长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