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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涂丽萍与涂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丽萍,涂小萍,黄美凤,胡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706号原告涂丽萍。被告涂小萍。第三人黄美凤。第三人胡秀芬。上述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丽萍与被告涂小萍、第三人黄美凤、胡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0元,由原告涂丽萍负担。审 判 长  董学认人民陪审员  南小华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