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晁栋良、晁喜莲、蒋福强申请执行王军成、甘肃省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晁栋良;晁喜莲;蒋福强;王军成;甘肃省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晁栋良。申请执行人晁喜莲。申请执行人蒋福强,男,199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军成。被执行人甘肃省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晁栋良、晁喜莲、蒋福强申请执行王军成、甘肃省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肇事一案的(2006)咸秦刑初字第000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王军成刑满释放,长年不在家,无财产可供执行。甘肃省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也无偿还能力,本案系交通肇事致人身损害案件,属于司法救助范围。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体弱多病,家庭困难,经合议庭合议,救助申请执行人救助金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6)咸秦刑初字第000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3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