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三初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靳军、张伟与天津市上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军,张伟,天津市上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初字第4062号原告靳军。委托代理人张锡明,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委托代理人张锡明,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上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谷商业中心1-b-605。法定代表人黄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军、张伟与被告天津市上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军、张伟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军、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