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安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安某,无业。委托代理人赵立营,河北赵立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某,唐山吉祥馄饨店司机。原告安某与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安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