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宝银与王兴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银,王兴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杨宝银,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被告:王兴忠,男,汉族,其他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银与被告王兴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杨宝银负担。审判员 高丽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加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