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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成小新与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金元宝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小新,广东金元宝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成小新,男,汉族,1975年5月11日出生.被告:广东金元宝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华平。被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嘉欣,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小新诉被告广东金元宝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小新于2013年8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小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3元,由原告成小新负担。审判员  刘思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紫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