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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国林与董二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林,董二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林,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生。被执行人董二壮,男,汉族,1949年9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国林与被执行人董二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二壮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董二壮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育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