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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欣欣与秦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欣,秦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张欣欣。被告秦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欣与被告秦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欣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欣欣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伟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