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欣欣与秦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欣,秦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张欣欣。被告秦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欣与被告秦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欣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欣欣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伟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