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周俊与蒋建设、王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蒋建设,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周俊,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蒋建设,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黄山西路。被执行人:王军,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二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蒋建设、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建设、王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建设、王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军的银行存款4285元(赔偿款4209元、案件受理费26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祖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