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郭银甫诉被告钟晓莉、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钟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726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亚磊,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波,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钟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某、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银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钟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