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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郭银甫诉被告钟晓莉、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钟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726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亚磊,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波,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钟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某、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银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钟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