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郄某与被告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某,王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郄某,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鹿泉市上庄镇辛庄村辛通街。委托代理人杜某,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新华区赵佗路。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某,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郄某与被告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98元。审判员 杨有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