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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郄某与被告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某,王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郄某,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鹿泉市上庄镇辛庄村辛通街。委托代理人杜某,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新华区赵佗路。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某,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郄某与被告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98元。审判员  杨有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