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仪伤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明仪;曹勇喆;曹冬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仪。申请执行人曹勇喆。被执行人曹冬丽。上列当事人因伤害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偿还能力,本案系重大刑事案件,属于司法救助范围。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体弱多病,家庭困难,经合议庭合议,救助申请执行人救助金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7)咸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3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