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周晓与王友华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晓,王友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晓。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友华。委托代理人:王旭平。再审申请人周晓因与被申请人王友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金民终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晓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