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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大奇与杨苗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奇,杨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奇。被执行人杨苗玲。李大奇诉杨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苗玲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大奇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苗玲配偶宋广太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会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