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锋与司华领、陈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锋,司华领,陈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胡锋,市民。被告:司华领,农民。被告:陈新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锋与被告司华领、陈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