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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锋与司华领、陈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锋,司华领,陈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胡锋,市民。被告:司华领,农民。被告:陈新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锋与被告司华领、陈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