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法新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进友与陈善明、深圳市宝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文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进友,陈善明,深圳市宝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文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新保字第10-1号申请人李进友,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钟谦益,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善明,男。被申请人深圳市宝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东部阳光花园B幢一层裙楼,4C、4D、4E房。法定代表人高加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国,深圳市宝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东莞市文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金碧七街8号。申请人李进友因与被申请人陈善明、深圳市宝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文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惠阳法新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宝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4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被申请人东莞市文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0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查封价值以150000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张思航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SP9**号小型轿车一辆。2013年8月19日,申请人李进友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宝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4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被申请人东莞市文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0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思航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SP9**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进友提出解除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宝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4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被申请人东莞市文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0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思航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SP9**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潘伟雄审 判 员 谢运生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