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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峄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华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刘明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峄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明均(曾用名刘明军),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1)峄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刘明均挂靠在枣庄同顺运输有限公司的鲁DXXX**号车及挂号为鲁DXXX**号车的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