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陆献银与吴晓铭、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献银,吴晓铭,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监字第5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陆献银。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晓铭。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中洪。原审上诉人陆献银与原审被上诉人吴晓铭、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浙金民终字第72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