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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梁伟锋与东莞市祥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锋,东莞市祥宝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30号原告:梁伟锋,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陈景华,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祥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苏波。原告梁伟锋诉被告东莞市祥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祥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沛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祥宝公司诉称:原、被告存在事实的加工合同关系。原告将被告提供的棉纱加工成布匹,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截止2012年7月9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加工费274358元,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能如约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7435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祥宝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博罗县园洲万龙织造厂的经营者,其提交对账单及还款计划,主张被告拖欠其加工费274358元。上述证据中,对账单为传真件,显示“祥宝纺织有限公司”欠“博罗县园洲镇万龙织造厂加工费”287905元,“祥宝”樊慧娟作为核对人在对账单上签字;还款计划加盖了被告的印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苏波签字,落款时间为2012年7月9日,内容是:“祥宝尚欠万龙织造厂加工费(贰拾柒万肆仟叁佰伍拾捌元整,¥274358.00元,每月还款壹万至壹万伍仟元。”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向被告祥宝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祥宝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以上事实,有对账单、还款计划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被告祥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274358元的事实,有对账单、还款计划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还款计划约定支付加工费,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祥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原告梁伟锋加工费2743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708元,由被告东莞市祥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映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