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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4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王铁刚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4286号原告王铁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蒋艳敏,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委托代理人魏兆东,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铁刚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铁刚委托代理人蒋艳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委托代理人魏兆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庭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铁刚诉称,原告所有的冀B×××××号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保期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止。2012年11月17日,我原告王铁刚雇佣司机刘海亮驾驶冀B×××××号车沿迁曹线行驶至唐港线交叉路口南侧时,与康宝仓驾驶的冀B×××××号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我原告及时报了险,被告方也查勘了现场,因此事故我原告支付施救费2500.00元、修车损失57800.00元、支付评估费1800.00元,合计损失62100.00元。现车辆已修复使用,但所造成的损失被告至今没有赔偿。综上所述,我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理赔,故特此起诉,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原告的保险理赔款共计62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辩称,原告施救费、车损过高,评估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铁刚为所有的冀B×××××号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为234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为500000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为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止。2012年11月17日,原告王铁刚雇佣司机刘海亮驾驶冀B×××××号车沿迁曹线行驶至唐港线交叉路口南侧时,与康宝仓驾驶的冀B×××××号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车辆受损。经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险,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原告车辆委托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为57800元。原告分别支出车辆施救费2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单、施救费发票、价格认证报告书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铁刚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庭审中对投保事实、保险险种、责任限额、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告报险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车辆委托滦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事实清楚,本院对原告的车损57800元予以认定;原告未提交评估费发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评估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支出的施救费2500元是事故发生后为施救车辆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车损57800元、施救费2500元,合计603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应当在车辆损失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给付原告王铁刚保险理赔款603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王铁刚负担2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营销服务部负担65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淑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