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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吴东宏与洪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宏,洪天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吴东宏,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东晓家电经营部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住安庆市开发区。被告:洪天明,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宏与被告洪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宏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洪天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东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宏撤回对被告洪天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3元。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