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一派利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一派利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51号原告佛山市一派利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宇轩。委托代理人陈平安、曾雪欢,均系广东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朱伟新,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锦锋,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俊。原告佛山市一派利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俊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佛山市一派利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一派利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吴晓岚审 判 员 刘晓霞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