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会忠、吴尧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骆文雯,杨会忠,吴尧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骆文雯。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会忠。原审被告吴尧丰。再审申请人骆文雯因与被申请人杨会忠、原审被告吴尧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杭萧商初字第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骆文雯申请再审称:(一)吴尧丰向杨会忠实际借款为5万元,但载明的金额为14.50万元。该借款系高利贷,为吴尧丰赌博所欠款项,骆文雯与吴尧丰自2011年5月前分居至今,故该债务为吴尧丰个人债务;(二)2012年7月6日,杨会忠向法院起诉时,骆文雯因与吴尧丰闹离婚,已回富阳娘家居住,并未收到法院传票。故现申请再审本案。本院审查查明,(2011)杭萧商初字第3883号案件,杨会忠于2011年11月28日向法院起诉,2011年12月15日原审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送达至吴尧丰父亲吴国金处。骆文雯在(2013)杭萧民初字第3445号骆文雯诉吴尧丰离婚案件中自述,2012年10月16日离开吴尧丰家,回富阳娘家居住。2013年3月10日,吴尧丰及其父亲吴国金分别出具证明一份,说明因吴尧丰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额债务;在(2013)杭萧民初字第3445号案件中,吴尧丰与吴国金认为该两份证明内容不属实,是为了原来的民间借贷案件申请再审及挽救吴尧丰与骆文雯之间的婚姻而出具的。原审原告杨会忠陈述涉案借款分三次现金交付给吴尧丰。本院认为,原审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吴尧丰父亲,在其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吴尧丰父亲住所,应视为已经送达。杨会忠陈述该借款系现金交付且三份借条中也载明吴尧丰确认已收到借款,应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骆文雯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故骆文雯认为部分借款未实际交付的理由不能成立。骆文雯自认2012年10月16日与吴尧丰分居,涉案借款发生在2011年7月-8月期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骆文雯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吴尧丰与杨会忠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骆文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骆文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伟良审判员 严 樱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啸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