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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5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翟启林与裴文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启林,裴文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665号原告翟启林,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文新,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杰,河南省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启林诉被告裴文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启林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启林撤回对被告裴文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翟启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