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5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翟启林与裴文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启林,裴文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665号原告翟启林,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文新,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杰,河南省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启林诉被告裴文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启林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启林撤回对被告裴文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翟启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