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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仲武与邓美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武,邓美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王仲武。被告:邓美新。原告王仲武与被告邓美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仲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490.00元,总计59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