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仲武与邓美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武,邓美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王仲武。被告:邓美新。原告王仲武与被告邓美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仲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490.00元,总计59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