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与沈国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沈国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386号原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惠芳。委托代理人戴永祥。委托代理人章剑勇。被告沈国卫。原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小锋、沈国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建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徐小锋长期外出,且下落不明,本案于同年5月17日转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徐小锋的起诉。后本案于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永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国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原告与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发生印染加工关系。2012年9月18日,原告与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帐,从2012年6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止,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印染加工费552440元,并由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约定此款于同年10月15日结清。同时约定被告沈国卫为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的担保人。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日支付了原告加工费150000元,余款402440元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至今未付,且已处于歇业状态,无力付款。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沈国卫承担担保责任,均无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沈国卫支付所欠原告加工费402440元,并由被告沈国卫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沈国卫未作答辩。原告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出具并被告沈国卫在担保人处签名盖章的对账单一份;2、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一份;3、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11月2日出具的入账通知书一份(复印件)。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沈国卫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是合法、真实的,且与本案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沈国卫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多次为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印染坯布。2012年9月18日,双方经结账,从2012年6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加工费552440元,并由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约定此款在同年9月25日先付200000元,余款在同年10月15日结清。同时约定被告沈国卫为该欠款的担保人。同年11月2日,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加工费150000元,余款40244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至今未付,被告沈国卫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另查明,被告沈国卫系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沈国卫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及时支付所欠原告加工费402440元,被告沈国卫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沈国卫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沈国卫对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加工费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在绍兴县道祺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加工费402440元的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沈国卫支付该加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国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国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402440元。如果沈国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6元,减半收取3668元,由沈国卫负担。此款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沈国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3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葛红卫审 判 员 傅建昌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