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7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房艳与方尚智、高秋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艳芳,方尚智,高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12-1号申请执行人房艳芳,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方尚智,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秋霞,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7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方尚智、高秋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尚智、高秋霞向申请执行人房艳芳支付借款本金14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54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房艳芳与被执行人方尚智、高秋霞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房艳芳同意被执行人方尚智、高秋霞不经评估、拍卖将夫妻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阴山路作价140万元抵偿二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140万元的债务,该房屋在银行的抵押贷款150万元由申请人房艳芳负责偿还(该笔抵押贷款于2014年4月份到期)。案件受理费8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5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