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大佐与苍南县汇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佐,苍南县汇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045号原告:陈大佐。委托代理人:周秋孟。被告:苍南县汇国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庆汇。委托代理人:王青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佐与被告苍南县汇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大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大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陈大佐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骄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