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执恢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振全、崔吉俊等与杨金明、单梯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全,崔吉俊,张相杰,郭永浩,杨金明,单梯刚,单希民,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恢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郭振全,山东省无棣县。申请执行人崔吉俊,山东省无棣县。申请执行人张相杰,山东省无棣县。申请执行人郭永浩,山东省无棣县。被执行人杨金明,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单梯刚,寿光市。被执行人单希民,寿光市。被执行人袁东,寿光市。申请执行人郭振全、崔吉俊、张相杰、郭永浩与被执行人杨金明、单梯刚、单希民、袁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潍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振全、崔吉俊、张相杰、郭永浩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潍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