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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周金留与徐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忠,周金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留。上诉人徐忠为与被上诉人周金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忠提起上诉的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而原审法院向徐忠送达原审判决书的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因此,上诉人徐忠提起上诉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期限,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徐忠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