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周金留与徐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忠,周金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留。上诉人徐忠为与被上诉人周金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忠提起上诉的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而原审法院向徐忠送达原审判决书的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因此,上诉人徐忠提起上诉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期限,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徐忠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